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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奈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罚款1万元


时间:2024-07-21 10:32:52  来源:  作者:

近日,江门奈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拖欠工资支付,被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罚款1万元。

根据公告内容,2024年5月6日,我局分别接到欧霞仔、姚珍科等多人共同投诉江门奈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欠发他们全体员工工资的投诉,我局已于2024年5月10日对你单位拖欠工资进行立案。经调查核实:江门奈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足额支付欧霞仔、姚珍科等员工2024年3月至4月工资的情况。我局已于2024年5月29日向你单位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蓬人社监字〔2024〕17号,责令你单位即日足额支付全体员工2024年3月至4月工资,并于2024年5月31日前把整改情况和证明以书面形式报我局执法大队。你单位依旧未在规定时限内支付所拖欠的工资,且经我局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大队多次督促无果。

江门奈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第(一)(十)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79项“情节较重”规定,构成了拖欠工资的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修订版)第十一条第(一)(十)项、《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第二版)第79项“情节较重”规定,我局决定如下:对江门奈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行政处罚1万元。你单位应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户名:待报解预算收入非税收入收缴,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分行,帐号:44370301010046146)缴纳罚款,并将缴款回执交回我局。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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